企业信息

    东莞市永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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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万江街道 大莲塘社区 东莞市万江区泰新路大唐中心B区403号
  • 姓名: 覃就均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大岭山环评验收服务

时间:2023-08-23点击次数: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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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整治法律法规摘要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人民共和国令*二十二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6页
*二章*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四章*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影响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章*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章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五章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五章*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决定;责令*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批准。
《东莞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9日经东莞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13页。
*三章*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审查和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计划、经济、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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